【来源:海口日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口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决策部署,积极响应国家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升级的政策导向,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推动我市汽车行业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海口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活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贴范围
自2025年4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已于2025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2012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201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海口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乘用车新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凭在海口市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可享受补贴。不受户籍和上牌地区限制。
二、补贴标准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根据购买新车价格(价税合计)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定额补贴。
新车价格 (价税合计) | 燃油乘用车补贴 金额(元/每辆车) |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金额(元/每辆车) |
10万元(不含)以下 | 1000 | 3000 |
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 | 2000 | 4000 |
20万元(含)以上 | 3000 | 5000 |
资金有限先到先得!
三、补贴对象和条件
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5年4月1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
2.个人消费者转让乘用车,转让日期应在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3.个人消费者新购乘用车,购买日期应在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消费者转让的乘用车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完成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
5.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在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注册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为准,且登记为非运营性车辆。
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与购买新车时间,不分先后顺序。
四、申请程序
请密切关注海口市商务局公众号及官方网站后续发布的补贴申报细则以及申报方式。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海口市商务局所有。
来源:海口市商务局
编辑:陶志博
审核:陈璐
监制:张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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