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省财政厅、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近日联合发布《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支持五大方面,最高奖励500万元。自6月1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算支持上年已确定的项目”的办法,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可综合运用奖励、补助、贴息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上级、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以及其他有助于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专项资金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对经省政府同意开展创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工作考核中评为优秀、良好、及格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300万元;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500万元。
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条件的企业,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奖励额度再上浮30%。对新开工(投产)升规入统工业企业、主导行业由其他行业转为工业行业的转规入统企业,视同“小升规”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
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项资金支持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对达到省级中小企业园标准、亩均吸纳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培育企业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活动次数较多的中小企业园区投资运营机构进行奖励,引导、支持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区。每年支持10至15个中小企业园区,每个园区支持资金额度300万元至500万元。
太原日报 记者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