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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元江县废止“公职人员带头缴纳物业费”红头文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2 14:02:00    

6月11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云南省元江县获悉,日前,元江县委组织部和元江县住建局下发通知称,决定废止两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通知》文件。

此前的2023年3月30日,元江县委组织部和元江县住建局联合发文,要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缴纳物业费。逾期未补缴到位的,由所在党组织谈话提醒;次月底之前,对无正当理由未缴纳的,相应物业公司将在县内主要媒体曝光。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近两年来,包括贵州荔波、安徽灵璧、湖北崇阳、江西永修等多地县市都发布了要求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的文件。

对此,有律师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在自身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不能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行使与其无关或没有权限的职能。不过,如果下发的文件无强制性要求和处罚措施,仅为倡导性材料,也无可厚非。

云南元江县废止《关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通知》文件。图片来源/受访者

曾发布文件要求公职人员带头缴费

2023年3月30日,云南省元江县委组织部、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通知》(下称《通知》),文件称,近年来,该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党建引领小区治理暨“红色物业”建设,为创新城市基层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但在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居民物业消费观念不强、欠缴物业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区物业的服务质量和可持续运转。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作为住宅小区的一员,要带头履行业主义务、带头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不断凝聚居民、服务居民,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品质,发挥物业管理和服务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前述《通知》要求,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积极参与小区各项活动,并且带头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该《通知》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予以关注,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法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2023年4月15日前,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自觉到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足额补缴。逾期未补缴到位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把欠缴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名单反馈所在单位和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约谈提醒。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要向所在党组织书面说明情况。

《通知》称,2023年4月30日前,对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相应物业公司将在县内主要媒体曝光。2023年5月15日前,经曝光通报后仍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将集中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该《通知》发布两年后,2025年6月8日,元江县委组织部和元江县住建局再次发布文件称,经两部门研究同意,决定对上述《通知》予以废止,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前述《通知》停止执行。

6月12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致电元江县住建局局长金某某,试图询问为何出台文件两年后又废止,以及出台前述《通知》后当地物业费缴纳情况。金某某表示,采访需联系元江县委宣传部,“在宣传部同意之前我不会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

元江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前述《通知》文件确已废止。“当时发这个文件之前,元江县的物业收缴情况不太理想,所以住建局和组织部联合发文发起倡议,号召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像文件中所说的曝光公职干部的情况,都没有发生过。”

2023年3月,元江县委组织部及元江县住建局发布《关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通知》 。图片来源/受访者

居民质疑两部门无权催缴物业费

记者了解到,在前述《通知》发布后,当地居民高先生曾就此情况向相关部门举报。高先生认为,首先,元江县住建局及元江县组织部公示的职能范围并没有催缴物业费这一项;其次,住建局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职能,应该是对物业行业规范方面的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相应规定,涉及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住建局职责的,都是针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高先生称,《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确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催缴物业费只能的是业主委员会,而非住建局。”高先生据此认为,按照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前述《通知》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

“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不按时或者欠缴物业服务费,属于民法典调整的民事违约行为,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高先生认为,即使双方纠纷无法解决,物业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绝不能用行政代替司法。“相反,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存在服务管理差等问题,住建局倒是应该履行监督物业整改的责任。”

高先生还称,公职人员在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上,只是小区业主,与其公职身份无关,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函告”公职人员单位,更无权“报送”单位,且单位也无权干涉民事纠纷。所以,元江县住建局和组织部发布的上述《通知》有滥用职权之嫌,应予撤销。

2025年5月8日,元江县住建局就高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称,经调查核实,2023年初,元江县住建局因元江县大部分小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物业服务费收缴难,主动对接县委组织部,希望通过发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用,号召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缴纳物业费来带动其他业主缴费。

“在此背景下,由元江县住建局牵头草拟上述《通知》文件,并于2023年3月30日正式印发。”元江县住建局称,前述《通知》旨在发出倡议,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物业服务费缴纳义务的良好氛围,并不具有法律或行政强制约束力,也未赋予任何部门催收物业费的权限。并且文件下发后,县委组织部并不存在将欠费公职人员名单报送单位、媒体曝光等行为。

律师称法无授权不可为

记者检索发现,除元江县发布前述《通知》外,全国多地包括贵州荔波、安徽荔波、湖北崇阳、云南文山、江西永修都曾发文,要求该地公职人员或退休人员等带头缴纳物业服务费。

今年4月15日,湖北崇阳县委组织部发布《关于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的告知书》(下称《告知书》),要求该县党员干部及时自查个人及家庭成员的物业费缴纳状况,做到应缴尽缴。“若存在欠费行为,需在该告知书发布之日1个月补缴到位。对于小区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反映与解决,不得以此为由,拖延、拒缴物业费。”《告知书》称,城区各社区要对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全面排查,将未缴物业费的党员干部名单反馈至所在单位党组织。《告知书》还称,确实无法按时缴纳的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需向县委组织部和天城镇说明缘由;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拒不缴纳的,按程序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行查处。

12日上午,记者以市民身份致电咨询崇阳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称,确实下发过《告知书》,《告知书》主要针对没有物业公司入驻、但又提供了两保一维的自管小区的业主。“因为现在有的自管小区物业缴费率过低,已经不足以维持小区的正常运行了。”

“《告知书》主要是起到督促和指导的作用,提醒大家能够按时缴纳物业费,因为无论是党员还是群众,都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该工作人员称,如果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反映,协商建议并要求整改。

按《告知书》所说不缴纳物业费是否对业主个人有负面影响?该工作人员称,“没有。它只是一个指导和督促的作用,反正我们都住在小区里面,我们也希望能够以这种方式把小区环境维护得更好。”

另据了解,在媒体曝光后,安徽灵璧、贵州荔波等地均表示,已暂停实施该项工作。

政府部门下发要求带头缴纳物业费的《通知》《告知书》等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行政部门是否有权要求公职人员带头缴纳物业费?四川一上事务所律师林小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后,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相应物业费。若业主经通知催告等方式后,仍然拒绝支付物业费,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主张自身权益,也可以求助于相关职能部门,请求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予以调解、支持或提供帮助。

“法无授权不可为!”林小明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在自身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而不能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行使与其无关或没有权限的职能。当然,作为相关部门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提倡,而不能实施带有强制性的措施。比如,以职能部门的名义进行通报、谈话等行为,就已经超越了部门本身的职责范围。

林小明称,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通过寻求媒体帮助,“曝光”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而组织部门或者住建部门也可以对涉及到自身员工或者党员等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人员进行规劝,提醒或者协商。如果被规劝、提醒或者协商的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人员不听从,则前述部门不能进行相应处罚。

林小明称,当地组织部门和住建部门之所以发出相应通知,可能当地存在非常严重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情况,而其中涉及到的党员干部更不是少数人,因此才有该通知出台。但好心未必能够办好事,无论如何,职能或职权部门均应当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和职责范围行使权利。具体到云南元江,很显然此前两部门所发出的《通知》是不合适的,应当予以纠正。

“但若两部门并非发出具有相应强制性的文件,且文件中并无强制性或者超越权限的处罚措施,则该文件可以确认为仅仅是倡导性材料,那么两部门的作法就无可厚非。”林小明称。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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